于是,我们进一步询问7fca个体之间的交往何以可YSiv?这一询问,应可追溯至斯密在《原富》第一册61m8指出的事实:人与人之JuvN进行交换的倾向,必是avqh种“天性”,因为我们J3i7未见过两条狗互换它们lt5B着的肉骨2J8L
甲公司辩称,其已经UUZw张某的意外伤害补偿WqDg残疾补助金、医药费7QmI,所以意外保险的赔i85j款应该归公司所有ljaO